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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修訂)》政策解讀

          來源: 鹿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 2024-10-12 18:10

          近年來,隨著農村改革不斷深化和我縣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日趨活躍,許多地方建立了多種形式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和服務平臺,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務,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民增收起到了較好的推動作用。為了滿足各類資產、資源產權流轉交易的需求,我建立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鄉(鎮)建立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和行政村、社區建立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點,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產權的有序流轉交易。但是,由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不平衡,其設立、運行、監管有待規范。隨著我不斷深化農村重點領域改革和發展現代農業,現有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已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事關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有利于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有利于提高農村要素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于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

          為培育和發展全縣統一規范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促進農業農村資源要素優化,結合我縣實際,我縣于2022年制定了《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于2024年對《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出臺《辦法》,政策依據和必要性是什么?

          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明確要求各地要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從本地實際出發,根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要,制定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72號)提出推進我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全區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增強農村經濟發展活力制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實施意見和方案;統籌現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建立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和運行監管等工作

          研究制定符合鹿寨縣實際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流轉交易活動,保護讓方和受讓方的合法權益,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辦法》新修訂的內容

          (一)將原《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鹿政規〔202212號)“第六條 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將日常運營管理授權給由縣財政局控股的廣西興匯現代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柳州農和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設立的鹿寨縣匯農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按企業化模式運營管理。”修改為第六條 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將日常運營管理業務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依法依規選定第三方運營商。”。

          (二)將原《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鹿政規〔202212號)第七條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依托現有自治區級產權交易機構(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數據系統平臺,參照執行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修改為:“第七條 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依托現有自治區級產權交易機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數據系統平臺,參照執行其制定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

          (三)將原《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鹿政規〔202212號)第十九條 信息公告。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將交易信息審核通過后發布。在信息公告欄進行發布并在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數據系統網絡平臺上進行公布,廣泛征集意向受讓方。”修改為:“第十九條 信息公告。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將交易信息審核通過后發布。在信息公告欄進行發布并在自治區級產權交易機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數據系統網絡平臺上進行公布,廣泛征集意向受讓方。”。

          (四)將原《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鹿政規〔202212號)第二十四條 為體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益性市場化取向、扶持農村產權的流轉交易,對本區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代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和農戶免收交易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收費標準參考《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于降低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桂價費函〔201692修訂為第二十 為體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益性市場化取向、扶持農村產權的流轉交易,對進入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交易的轉讓方免收交易服務費,受讓方則按相關規定收取交易服務費用。收費標準參考《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于降低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桂價費函〔201692

          三、《辦法主要目標是什么?

          通過出臺《辦法》,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和要求,建立健全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與運營管理,引導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快速發展,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的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四、《辦法》有幾個部分,每部分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分為總則、機構和職責、交易品種和交易程序、交易行為和規范、監管和爭議處理、附則,共有六章四十條。

          (一)第一章,總則,5總則中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培育和發展全縣統一規范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促進農業農村資源要素優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7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73號)、《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的通知》(柳政辦〔2017232號)等政策依據,制定了該《辦法》。明確了《辦法》適用范圍為在本縣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各種行為。對農村產權以及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作了定義,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遵循堅持服務鄉村,公益為主堅持強化責任,政策支持堅持自愿平等,公開規范的原則。明確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要素應具備權屬清晰、交易雙方具有流轉交易農村產權要素的真實意愿條件。

          (二)第二章,機構和職責,6條。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作出定義明確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建設,通過安排資金或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運營和管理按照自治區1+N模式標準化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的設立和備案。依托現有自治區級產權交易機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數據系統平臺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執行五統一分統一監督職能、統一信息系統、統一流轉交易規則、統一流轉交易流程、統一收費標準,采取分級辦理業務)運行機制。采取三級市場、縣級經辦、統一交易的框架設計,實現農村資源、資產、資金的統一管理,建設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和農村集體三資系統管理平臺。搭建縣、鎮(鄉)、村三級聯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體系:縣設立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鄉鎮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村級設立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點,并明確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主要職責。

          (三)第三章,交易品種和交易程序,共13條。明確現階段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等十類農村產權都可以作為交易品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經營范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執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明確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本程序為:交易申請——材料審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讓登記——交納交易保證金——組織交易——成交簽約——交易資金結算——出具交易鑒證。流轉交易活動中的出讓方或受讓方在申請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時,應該按照《辦法》中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必須具有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業務辦理。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收集到的交易信息進行梳理、細化,擇優開展項目推介和供需對接,組織交易雙方完成交易并簽訂全縣統一規范的格式流轉交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進行價款結算。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應設一定額度的交易保證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流轉交易合同經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字、蓋章后,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審核并統一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情況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進行公告。

          (四)第四章,交易行為和規范,共8包括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需終止交易的情形界定、禁止行為。明確了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農民個人產權的流轉交易行為規范和區別。農民個人產權須是本人自愿流轉。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的交易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備案。《辦法》規定,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未進入流轉交易中心統一公開進行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對認定為侵犯農村集體資產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前的審批環節及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行為的監管,以保障農村產權規范流轉和合法開發利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的資金管理方式,加強資金監管,防范交易風險,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推行黑名單制度。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建設農村產權抵押登記信息系統,鼓勵探索開展農村產權抵押登記金融服務。

          (五)第五章,監管和爭議處理,共8條。包括成立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實施意見和方案統籌現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建立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辦法》明確要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交易管理制度、業務規則、收費標準等,具備實施網絡競價的相關條件,能夠滿足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需要,接受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的動態監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要政府多個部門協調聯動,《辦法》明確要求有關部門要引導農村產權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協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并對相關流轉交易業務進行指導。明確了對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鄉鎮服務站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情形界定,以及轉讓方和意向受讓方的違規情形界定。《辦法》對交易過程的糾紛提出了解決途徑,交易主體可通過協商、協調、仲裁、法院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

          (六)第六章,附則,共2對《辦法》的解釋權和施行時間予以說明

          五、《辦法》應該注意的主要事項有哪些?

          (一)關于“三級聯動”,縣、鄉(鎮)、村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的職責

          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是負責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收集發布、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協助產權查詢、組織流轉交易、交易(合同)鑒證、交易資金結算、交易業務培訓與指導,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等;負責本級流轉交易數據與信息統計、匯總上報、分析和監督預警等工作。按照有場所、有制度、有人員的要求,整合資源建立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鄉村振興服務站。

          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主要負責本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信息收集匯總,核實流轉交易信息,定期與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實行信息數據交流對接和匯報,提供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政策相關咨詢服務,并做好宣傳和經營監督,對鄉村振興服務站業務工作進行指導,按照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的安排組織實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點(依托鄉村振興服務站)主要負責本村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信息的收集、咨詢、委托、整理、上報等相關工作,按照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或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的安排完成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相關前置工作。

          (二)關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

          根據桂政辦發〔202173中明確的交易品種和服務范圍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辦法》結合鹿寨縣實際情況和業務開展需求,將交易品種分為了十大類

          (三)關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程序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本程序為:交易申請——材料審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讓登記——交納交易保證金——組織交易——成交簽約——交易資金結算——出具交易鑒證。

          (四)關于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和農村個人產權交易

          《辦法》規定: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的交易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備案;農民個人產權須是本人自愿流轉。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未進入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統一公開進行的,被認定為侵犯農村集體資產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鼓勵引導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擁有的產權和農戶委托村集體集中流轉交易的產權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流轉交易。

          (五)關于政策支持

          《辦法》明確:堅持強化責任,政策支持。縣人民政府在政策、財政等方面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運營的支持,確保其規范運行并開展常態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業務。

          (六)關于組織領導

          《辦法》明確:成立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實施意見和方案;統籌現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建立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七)關于工作協同

          縣農業農村局牽頭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進行指導和監管,縣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指導和監管工作。

          縣財政、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探索出臺扶持政策,引導農村產權在公開市場交易,培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協同推進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鄉鎮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監督農村集體資產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開流轉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代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法對本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管理。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出讓方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負責收集、整理、提交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內部民主決策程序、產權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準許進行產權流轉交易的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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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修訂)》政策解讀

          來源: 鹿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 2024-10-12 18:10   

          近年來,隨著農村改革不斷深化和我縣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日趨活躍,許多地方建立了多種形式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和服務平臺,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務,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民增收起到了較好的推動作用。為了滿足各類資產、資源產權流轉交易的需求,我建立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鄉(鎮)建立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和行政村、社區建立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點,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產權的有序流轉交易。但是,由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不平衡,其設立、運行、監管有待規范。隨著我不斷深化農村重點領域改革和發展現代農業,現有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已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事關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有利于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有利于提高農村要素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于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

          為培育和發展全縣統一規范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促進農業農村資源要素優化,結合我縣實際,我縣于2022年制定了《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于2024年對《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出臺《辦法》,政策依據和必要性是什么?

          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明確要求各地要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從本地實際出發,根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要,制定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72號)提出推進我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全區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增強農村經濟發展活力制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實施意見和方案;統籌現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建立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和運行監管等工作

          研究制定符合鹿寨縣實際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流轉交易活動,保護讓方和受讓方的合法權益,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辦法》新修訂的內容

          (一)將原《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鹿政規〔202212號)“第六條 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將日常運營管理授權給由縣財政局控股的廣西興匯現代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柳州農和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設立的鹿寨縣匯農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按企業化模式運營管理。”修改為第六條 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將日常運營管理業務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依法依規選定第三方運營商。”。

          (二)將原《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鹿政規〔202212號)第七條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依托現有自治區級產權交易機構(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數據系統平臺,參照執行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修改為:“第七條 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依托現有自治區級產權交易機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數據系統平臺,參照執行其制定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

          (三)將原《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鹿政規〔202212號)第十九條 信息公告。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將交易信息審核通過后發布。在信息公告欄進行發布并在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數據系統網絡平臺上進行公布,廣泛征集意向受讓方。”修改為:“第十九條 信息公告。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將交易信息審核通過后發布。在信息公告欄進行發布并在自治區級產權交易機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數據系統網絡平臺上進行公布,廣泛征集意向受讓方。”。

          (四)將原《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鹿政規〔202212號)第二十四條 為體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益性市場化取向、扶持農村產權的流轉交易,對本區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代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和農戶免收交易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收費標準參考《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于降低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桂價費函〔201692修訂為第二十 為體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益性市場化取向、扶持農村產權的流轉交易,對進入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交易的轉讓方免收交易服務費,受讓方則按相關規定收取交易服務費用。收費標準參考《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于降低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桂價費函〔201692

          三、《辦法主要目標是什么?

          通過出臺《辦法》,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和要求,建立健全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與運營管理,引導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快速發展,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的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四、《辦法》有幾個部分,每部分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分為總則、機構和職責、交易品種和交易程序、交易行為和規范、監管和爭議處理、附則,共有六章四十條。

          (一)第一章,總則,5總則中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培育和發展全縣統一規范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促進農業農村資源要素優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7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政辦發〔202173號)、《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的通知》(柳政辦〔2017232號)等政策依據,制定了該《辦法》。明確了《辦法》適用范圍為在本縣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各種行為。對農村產權以及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作了定義,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遵循堅持服務鄉村,公益為主堅持強化責任,政策支持堅持自愿平等,公開規范的原則。明確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要素應具備權屬清晰、交易雙方具有流轉交易農村產權要素的真實意愿條件。

          (二)第二章,機構和職責,6條。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作出定義明確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建設,通過安排資金或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運營和管理按照自治區1+N模式標準化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的設立和備案。依托現有自治區級產權交易機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數據系統平臺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執行五統一分統一監督職能、統一信息系統、統一流轉交易規則、統一流轉交易流程、統一收費標準,采取分級辦理業務)運行機制。采取三級市場、縣級經辦、統一交易的框架設計,實現農村資源、資產、資金的統一管理,建設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和農村集體三資系統管理平臺。搭建縣、鎮(鄉)、村三級聯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體系:縣設立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鄉鎮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村級設立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點,并明確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主要職責。

          (三)第三章,交易品種和交易程序,共13條。明確現階段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等十類農村產權都可以作為交易品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經營范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執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明確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本程序為:交易申請——材料審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讓登記——交納交易保證金——組織交易——成交簽約——交易資金結算——出具交易鑒證。流轉交易活動中的出讓方或受讓方在申請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時,應該按照《辦法》中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必須具有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業務辦理。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對收集到的交易信息進行梳理、細化,擇優開展項目推介和供需對接,組織交易雙方完成交易并簽訂全縣統一規范的格式流轉交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進行價款結算。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應設一定額度的交易保證金,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流轉交易合同經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字、蓋章后,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審核并統一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情況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進行公告。

          (四)第四章,交易行為和規范,共8包括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需終止交易的情形界定、禁止行為。明確了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農民個人產權的流轉交易行為規范和區別。農民個人產權須是本人自愿流轉。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的交易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備案。《辦法》規定,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未進入流轉交易中心統一公開進行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對認定為侵犯農村集體資產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前的審批環節及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行為的監管,以保障農村產權規范流轉和合法開發利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的資金管理方式,加強資金監管,防范交易風險,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推行黑名單制度。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建設農村產權抵押登記信息系統,鼓勵探索開展農村產權抵押登記金融服務。

          (五)第五章,監管和爭議處理,共8條。包括成立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實施意見和方案統籌現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建立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辦法》明確要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交易管理制度、業務規則、收費標準等,具備實施網絡競價的相關條件,能夠滿足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需要,接受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的動態監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要政府多個部門協調聯動,《辦法》明確要求有關部門要引導農村產權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協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并對相關流轉交易業務進行指導。明確了對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鄉鎮服務站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情形界定,以及轉讓方和意向受讓方的違規情形界定。《辦法》對交易過程的糾紛提出了解決途徑,交易主體可通過協商、協調、仲裁、法院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

          (六)第六章,附則,共2對《辦法》的解釋權和施行時間予以說明

          五、《辦法》應該注意的主要事項有哪些?

          (一)關于“三級聯動”,縣、鄉(鎮)、村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的職責

          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是負責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收集發布、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協助產權查詢、組織流轉交易、交易(合同)鑒證、交易資金結算、交易業務培訓與指導,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等;負責本級流轉交易數據與信息統計、匯總上報、分析和監督預警等工作。按照有場所、有制度、有人員的要求,整合資源建立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鄉村振興服務站。

          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主要負責本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信息收集匯總,核實流轉交易信息,定期與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實行信息數據交流對接和匯報,提供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政策相關咨詢服務,并做好宣傳和經營監督,對鄉村振興服務站業務工作進行指導,按照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的安排組織實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村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點(依托鄉村振興服務站)主要負責本村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信息的收集、咨詢、委托、整理、上報等相關工作,按照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或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的安排完成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相關前置工作。

          (二)關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

          根據桂政辦發〔202173中明確的交易品種和服務范圍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辦法》結合鹿寨縣實際情況和業務開展需求,將交易品種分為了十大類

          (三)關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程序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基本程序為:交易申請——材料審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讓登記——交納交易保證金——組織交易——成交簽約——交易資金結算——出具交易鑒證。

          (四)關于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和農村個人產權交易

          《辦法》規定: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的交易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備案;農民個人產權須是本人自愿流轉。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未進入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統一公開進行的,被認定為侵犯農村集體資產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鼓勵引導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擁有的產權和農戶委托村集體集中流轉交易的產權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流轉交易。

          (五)關于政策支持

          《辦法》明確:堅持強化責任,政策支持。縣人民政府在政策、財政等方面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運營的支持,確保其規范運行并開展常態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業務。

          (六)關于組織領導

          《辦法》明確:成立鹿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實施意見和方案;統籌現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建立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協調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七)關于工作協同

          縣農業農村局牽頭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進行指導和監管,縣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指導和監管工作。

          縣財政、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探索出臺扶持政策,引導農村產權在公開市場交易,培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協同推進全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鄉鎮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監督農村集體資產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開流轉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代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法對本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管理。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出讓方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負責收集、整理、提交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內部民主決策程序、產權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準許進行產權流轉交易的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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