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勝超(公民身份號碼:452223XXXXXXXX001X):
經協查確認,您于 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在廣西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的同時,于2020年 8月至 2020?年 12月在鹿寨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領取失業保險金共計?9624.6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規定,當您重新就業參保時,應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而您依然還在領取,此行為屬于多領社會保險待遇。您已于2022年11月28日退回1629元,現尚需退回7995.6元,為做好多領待遇清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鹿寨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已停發了您的失業保險待遇。
二、現因無法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通知您依法退回多領的失業保險待遇款,現向您公告送達,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請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在鹿寨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多領的失業保險待遇共計7995.6元退回本通知書指定賬戶。
三、逾期拒不退還的,我單位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失信行為情形的,將被納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四、賬戶信息:
開戶行:建設銀行鹿寨縣支行
戶 ?名:鹿寨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
賬 ?號:450016XXXXXXXXXX0380
聯系電話:0772-6832918
?如有異議,可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鹿寨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鹿寨縣人民法院或柳南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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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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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2.《失業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具備下列條例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社會保險稽核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6號)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并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版權所有:(C) 2016 鹿寨縣人民政府 主辦:柳州市鹿寨縣人民政府 承辦:鹿寨縣信息化建設中心 網站標識碼:4502230046 維護電話:0772-6819789 僅受理網站建設維護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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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勝超(公民身份號碼:452223XXXXXXXX001X):
經協查確認,您于 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在廣西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的同時,于2020年 8月至 2020?年 12月在鹿寨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領取失業保險金共計?9624.6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規定,當您重新就業參保時,應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而您依然還在領取,此行為屬于多領社會保險待遇。您已于2022年11月28日退回1629元,現尚需退回7995.6元,為做好多領待遇清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鹿寨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已停發了您的失業保險待遇。
二、現因無法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通知您依法退回多領的失業保險待遇款,現向您公告送達,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請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在鹿寨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多領的失業保險待遇共計7995.6元退回本通知書指定賬戶。
三、逾期拒不退還的,我單位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失信行為情形的,將被納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四、賬戶信息:
開戶行:建設銀行鹿寨縣支行
戶 ?名:鹿寨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
賬 ?號:450016XXXXXXXXXX0380
聯系電話:0772-6832918
?如有異議,可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鹿寨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鹿寨縣人民法院或柳南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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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2.《失業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具備下列條例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社會保險稽核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6號)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并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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